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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特征判断标准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摘要

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和重点.虽然我国专利法司法 解释规定了等同是技术特征的等同而非整体技术方案的等同,亦明确了等同特征的判断标准,但在具体进行等同侵权的判断时,仍会存在等同判断的主观随意性过大等问题.另外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标准,能否参照专利侵权比对中的等同特征判断标准,亦是值得探讨和实践意义的问题.等同特征标准的具体适用中会涉及-手段、功能、效果以及容易联想之间的关系以及等同特征的具体判断方法,例技术分析法、反向排除法。技术手段相似性判断的比对要素可归纳为:工程化实施方式及该技术手段所利用的工作原理。即两技术手段基本相同,是指构成技术手段的技术单元的组合在整体上基本相同,且其所利用的工作原理相同。rn 本文认为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无实质性差异”判断标准与等同特征的“三基本+容易联想”判断标准之间存在密切关联。虽然两判断标准的适用场合有所差异,但两标准的判断对象均为某一技术特征而非整体技术方案,属于同一层次,故在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中,关于“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借鉴等同特征判断的思路并不存在大的障碍。另外,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无实质性差异”借鉴等同判断标准亦符合公平原则。因为,法律在允许专利权人主张等同侵权以给予其更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同时,也应当允许被控侵权人在现有技术抗辩中行使等同特征抗辩,即在充分保护创新的同时,需要确保社会公众享有对现有技术合理使用的权利,以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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