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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摘要

@@ 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公证是公证处的基本业务之一,<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对遗嘱的撤销与变更的问题仅规定后四种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什么方式撤销、变更遗嘱以及遗嘱的效力等问题未作规定,随着遗嘱特别是公证遗嘱日益成为遗嘱人处分财产的首选,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公证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增加,在法律规定过于简化、实践缺乏操作规范的现实环境上,如何完善这一公证业务,有必要对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加以思考和研究.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公证》|2011年第6期|41-42|共2页
  • 作者

    宋文君;

  • 作者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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