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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经验"视阈下的“调判效力等同论”批判

机译:“东方经验"视阈下的“调判效力等同论”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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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248条与裁判效力问题紧密关联。而“调判效力等同论”在我国长期被奉为金科玉律,调解既判力也逻辑地被证成为与判决既判力雷同而不辩歧异。对西方法理和我国法律的双重误读和抄袭式移植乃此种错误的主要致成因素。“肯定否定两面说”和“部分既判力说”曾试图借鉴西方学理打破该一统,然虽有益却终未能化茧成蝶。调解作为“东方经验”之根本在中国,立足本土、坚持本我、究其本真当属破解迷局之应然理路。调解过程处分权博弈规律的揭示和调解协议拟制性解纷功能的发现为探究调解既判力本质开启了理性认知大门,调解既判力有限论和完善《民诉法解释》的建议作为引玉之砖便应时而生,期冀在未来法院调解效力的体系建构和司法实务运作中彰显其应然价值。
机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248条与裁判效力问题紧密关联。而“调判效力等同论”在我国长期被奉为金科玉律,调解既判力也逻辑地被证成为与判决既判力雷同而不辩歧异。对西方法理和我国法律的双重误读和抄袭式移植乃此种错误的主要致成因素。“肯定否定两面说”和“部分既判力说”曾试图借鉴西方学理打破该一统,然虽有益却终未能化茧成蝶。调解作为“东方经验”之根本在中国,立足本土、坚持本我、究其本真当属破解迷局之应然理路。调解过程处分权博弈规律的揭示和调解协议拟制性解纷功能的发现为探究调解既判力本质开启了理性认知大门,调解既判力有限论和完善《民诉法解释》的建议作为引玉之砖便应时而生,期冀在未来法院调解效力的体系建构和司法实务运作中彰显其应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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