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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算法》二审稿保留 “地方不得发债”等规定7月1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8月15日。二审稿特别就有关地方债管理事宜的修订进行了说明,删去了此前一审稿中相关规定,恢复现行预算法“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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