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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能随便约定

         

摘要

【案例】任某于2015年6月15日到某物业管理公司担任空调工,约定月工资4600元。双方订立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自2016月7月15日起,约定的合同终止期限与地址为人民路269号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终止期限相同,如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亦同时终止。2017年12月31日,物业公司通知任某,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终止了与任某的劳动合同。任某认为,物业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违法,应按月工资4600元为基数支付赔偿金23000元。物业公司辩称,因人民路269号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终止,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亦同时终止,并提交了《设备设施管理合同》予以证明。该合同系物业公司与某商业管理公司订立,约定其接受委托,为人民路269号的物业提供公共设备、设施维护和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任某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但称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违法,物业公司不能因为管理合同到期就终止他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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