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摘要

近年来,个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由此导致的亚硝酸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公告称为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