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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初探

         

摘要

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三个法律部门,其中,反垄断法出现的时间最晚,虽然"三法"有区别,但它们之间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三法"由于立法的直接目的不同,所以在保护的方式、保护的侧重点、 保护的主体和保护过程中的司法适用领域上有所不同.但它们的立法的最终目的相同、具有亲缘关系、指导的原则具有相通性、 调整对象的性质相同和适用的专业领域相同.因此它们之间在某些方面具有同源的亲缘关系,即同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但同时又相互交叉,互为补充,相互作用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样就建立了一个竞争法体系,有利于竞争但同时有不损害市场规则,不至于因为竞争而导致恶性循环,也不形成垄断而障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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