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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习惯法与动物福利权利保护

     

摘要

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荫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格劳秀斯提出自然法之母是人性,人的本性在于人具有理解并作出正确判断的理性。人类社会生活包括道德生活的准则都由自然法所规定,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适用于一切时代和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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