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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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