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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系列谈之四 如何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裁措施

     

摘要

《财政监督》编辑部:在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中,我遇到以下问题:《条例》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列举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理、处分,或补收、收缴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或退还违法所得,或对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是否对查处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律不能或不再作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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