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应用写作》 >请求性函如何在请求性和商洽性上寻求平衡

请求性函如何在请求性和商洽性上寻求平衡

     

摘要

在法定公文中,“函”是使用十分广泛的文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其适用范围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样的范围界定使“函”十分明显地分为向对方商洽、询问、请批事项的“去函”和作出相应答复的“复函”两大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