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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与行政权不匹配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摘要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执行和遵守法律的共性。司法权行使者的管理由《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予以规制,而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尚无法律层面的专门管理制度。零散的法律规定、众多规章对于行政执法证的混乱管理与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不相匹配:危害执法公正和国家法治化;与行政权地位不相称且有碍与司法权的衔接;难以造就应对复杂执法过程的行政执法队伍。实践中直接导致了行政执法证的权威受到不良影响,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欠规范约束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等问题产生。设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建议是:借鉴法官、检察官资格管理的立法经验,推进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立法进程;在《公务员法》框架下,通过专门的行政法规,确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形成与行政权相匹配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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