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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救济规则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社会本位”趋势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规则,体现了我国侵权法“社会本位”的趋势.我国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及责任方式从“赔偿”到“补偿”的转变,突破了传统侵权法自己责任的个人本位,体现了法律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与“公众生活安宁”的社会本位趋势.人民法院在适用该规范时,应准确适用高空抛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通过责任主体、免责事由、补偿责任三者间的平衡与限制,使平衡“人的行为自由”与“救济受害人损失”的侵权法法旨予以实现.为保证《侵权责任法》第87条立法目的实现,还需建构合适的法律与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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