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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

摘要

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制度设计在法理上无法证成其正当性;如果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和作证义务,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私法上的侵权责任,则是混淆了公法、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另外,该条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侵权责任法第87条应该删除,应由刑法和社会法分担该条的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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