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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与诉讼标的的确定

     

摘要

在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其诉讼标的是在确定的原行政行为或复议行为中进行选择.在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可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性质是诉讼行为和行政行为;在区分原行政行为的改变和复议行为的改变后由原告确定诉讼标的是否改变.虽然被诉行政行为能够改变,但应该对其进行限制和作出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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