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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对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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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制度概述

一、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概念界定

二、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特征分析

(四)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是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之一

三、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主要方式

(一)绝对意义上的被诉行政行为改变

(二)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情形

四、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性质界定

(一)行政行为说

(二)诉讼行为说

(三)折中说

(四)观点总结

第二章 规制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必要性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的被诉行政行为改变

(一)案例引入

(二)被诉行政行为改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造成被诉行政行为改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规制措施不完善

(二)司法权固有的被动性

三、对被诉行政行为改变规制的缺失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一)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冲击

(二)会影响法院对诉讼秩序的有效控制

(三)不利与行政诉讼法目的的实现

第三章 规制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建议

一、被诉行政主体应向法院提交作出改变行为的申请

(一)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二)被诉行政主体提交改变申请的内容

(三)被诉行政主体提出改变申请的时间

二、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在内容方面的规制

(一)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利改变的规制

(二)被诉行政行为改变不受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三)被诉行政主体作出补偿或补救措施应当满足的条件

三、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应接受法院的审查

(一)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应当接受法院审查的原因

(二)法院审查被诉行政主体改变行为的标准

四、被诉行政主体应履行告知义务

(一)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间

(二)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

五、被诉行政行为改变时间方面的限制

(一)作出改变行为的时间限制

(二)改变行为作出的审级限制

六、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相关法律效果分析

(一)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申请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二)对被诉行政主体不经申请作出改变行为效力的附条件追认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引入

第四章、对法院建议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完善

一、法院提出改变建议的要求

(一)法院的改变建议应当依法提出

(二)法院提出改变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

(三)法院的改变建议应当具有非强制性

(四)法院提出改变建议的有限性

(五)法院提出的改变建议应当具有公开性

二、被诉行政主体应积极作出反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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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文简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被诉行政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能否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学界对这个问题展开过讨论,并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等三种不同的观点。截止到目前,理论界对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概念界定还存在分歧,对被诉行政行为改变的性质界定也存在“行政行为说”、“诉讼行为说”和“折中说”等多种不同的主张。理论界对被诉行政行为改变制度的争论并没有影响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开展。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十分常见。可以说,当被诉行政主体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或不当的情形下,主动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有利于缓解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能够及时的补救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助于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但是,由于对被诉行政主体行为改变行为规制的缺失,不受约束的被诉行政主体改变行为带来负面结果也逐渐显现出来。由此,如何更好的规制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成为另一个新的争议焦点。为了更好的发挥被诉行政行为改变制度的积极效用,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产生的负面问题,必须对被诉行政行为改变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分析,实现对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最终达到趋利避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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