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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性质研究r——以山西省第一案为研究对象

     

摘要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日前对某国企高管采取了留置措施,这是山西省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采取留置措施查办的首起案件.在密切关注试点地区监察体制改革发展动向同时,还有必要对这一事件作宪法层面的冷思考.调查活动的性质是行政调查权还是刑事侦查权?二者差异是什么?留置措施的现实意义是什么?监察委员会不经检察院批准而采取留置措施意味着什么?这对人民检察院有什么影响?恰当的路径应当如何?国家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更应于宪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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