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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集体所有: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前提

     

摘要

当前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在探索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始终都要坚持农地集体所有这个制度前提和基本“底线”.只有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在性质上才能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经济运行上进一步落实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效能上适应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逻辑上继续维持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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