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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失分担”的性质和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为例

     

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32条,但两者具有本质区别。该条规定的“损失分担”制度,既非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亦非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只是特定情形下的损失分担规则。其既不能适用于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情形,也不能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所有场合。必须严格限定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方法,以免其演变为一般条款而从根本上消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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