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视角
【6h】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视角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论文研究的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论文研究的方法

五、论文的创新点

第一章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概述

第一节 公民个人信息基本解读

第二节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必要性及现状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犯罪行为的归责模式

第二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难点的认定

第一节 常见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 特殊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 “情节严重”的认定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防控困境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践防控困境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防控困境

第四章 破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防控困境的路径

第一节 域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检视

第二节 破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防控困境之对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从事生产、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工具,也为人们开展各式各样的活动提供诸多便利。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密切了多元化社会主体之间的联系。从网络基础运算到大数据智能运算的技术发展,提高了海量公民个人信息暴露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向公民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的重要主体,也发挥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的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条文规定,为深入研究本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不仅给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安全威胁,也使不同社会主体间的信任进一步降低,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文章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主体视角,开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除导论和结语外,文章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全面解读。首先介绍了“可识别性”是判断“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标准,并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多维度分类。然后阐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立法现状,基于个人信息频繁受到非法侵犯的社会现状,指出利用刑法手段规制犯罪行为十分必要。最后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归责模式,为后文界定其行为性质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主体视角,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详细介绍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常见行为类型,并对“出售”“提供”“窃取”“非法获取”“购买”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认定。同时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犯罪活动呈现的最新特点,对互联网平台特有“获取通讯和短信记录、手机定位”“大数据杀熟”“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主张认定上述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考虑行为危害性、行为后果严重性等综合性因素。  第三部分介绍当前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着诸多防控困境,其中实践困境和法律困境尤为突出。网络犯罪高科技化趋势明显,给侦查机关侦破犯罪案件带来了技术难题。互联网平台和行业自律监管的不完善,造成部分互联网企业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存有侥幸心理。公民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之间无法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刑事处置措施不完善,使不法人员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成本低,无法有效发挥惩治效果。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以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经验,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防范路径。通过检析美国、日本等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发展现状,主张应进一步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置性法律,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本罪罪名中关于“公民”的具体内涵,增设资格刑,扩大禁止令适用范围,适时将“非法利用”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完善保护个人信息法律体系等一系列对策,以期推动建立科学、系统、专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