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抵押权竟存顺位关系研究
【6h】

抵押权竟存顺位关系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引 言

一、抵押权之间竞存的顺位关系

二、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顺位关系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的顺位关系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展开▼

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债之关系甚为发达。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数个债权人竞相设定担保物权,从而多个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况难以避免。在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上,可能出现多个抵押权竞存或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由于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当数个担保物权出现竞存时,确定何者优先,何者劣后,将对其担保的债权能否受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偿产生重要影响。对于抵押权之间、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无法解决现实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竞存问题。
   抵押权顺位,又称为抵押权的顺序或次序,学说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抵押权顺位,是指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后,各个抵押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广义的抵押权顺位,还包括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关系。我国《物权法》明确采取物权法定原则,仅规定三种担保物权类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因此,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抵押权之间竞存、抵押权和质权之间竞存以及抵押权和留置权之间竞存的顺位关系。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依托,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和利益衡量等方法,对抵押权顺位进行研究。全文除引言外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介绍我国关于重复抵押立法沿革的基础上,对重复抵押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论文指出,应在坚持抵押物登记的混合主义模式下,确定抵押权竞存的顺位。当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应采纳顺位升进主义,后顺位抵押权可依次升进其顺位。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是抵押权人利益的重要体现,但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论文详细分析了抵押物转让、抛弃和变更的含义、构成要件和效力,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
   第二部分在考察、分析抵押权和质权竞存的理论和立法基础上,指出应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已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劣后于质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在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质物抵押以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
   第三部分在考察、分析抵押权和留置权竞存的理论和立法基础上,指出应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特殊利益保护原则,区分先留置后抵押和先抵押后留置两种情形。民事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多具有工资性质,应予优先保护。一般情况下无论留置权成立先后,都优先于抵押权。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价值取向的不同,保护亦应有所不同。在先抵押后留置的情形,如果抵押权经过登记,应优先于留置权。

著录项

  • 作者

    郑峰;

  • 作者单位

    安徽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明发;
  • 年度 201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债权;
  • 关键词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顺位; 竞存;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