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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吴简许迪案中的“考实竟”与“傅前解”

机译:论吴简许迪案中的“考实竟”与“傅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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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对许迪案木牍所做的两则考证.第一则指出34号木牍中原释作“意”之字当为“竟”字.“考竟”“考实竟”是汉(东汉)晋时期司法的习惯用语,其意为审问调查完毕.第二则探讨了50号木牍中“傅前解”一词的含义.根据前人研究及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的相关材料,“傅前解”是指将本次报告的“解”附著于上次报告的“解”后,二者并存,同具法律效力.
机译:本文是对许迪案木牍所做的两则考证.第一则指出34号木牍中原释作“意”之字当为“竟”字.“考竟”“考实竟”是汉(东汉)晋时期司法的习惯用语,其意为审问调查完毕.第二则探讨了50号木牍中“傅前解”一词的含义.根据前人研究及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的相关材料,“傅前解”是指将本次报告的“解”附着于上次报告的“解”后,二者并存,同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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