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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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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就业性别歧视的概述

(一)就业性别歧视的内容

(二)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

(三)就业性别歧视的危害

(四)就业性别歧视的形成原因

二、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制与实践的现状

(一)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制的不足

(三)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司法实践

三、完善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内涵

(二)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举证规则

(三)明确雇主实施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设置反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机构和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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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安邦之策。工作对于女性而言,不仅是其收入的源泉,也是其实现人生价值的途径,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彰显。恩格斯曾说过“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毛泽东也曾说“中国的妇女也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要发动妇女参加劳动”。由此可见,女性和工作之间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不仅女性需要工作,同样,就业市场也需要女性群体的加入。然而对男女工作价值的区别态度以及男女生理差异的夸大心理造就了当今社会的性别分工现象。社会性别分工不是简单的劳动分工的细化,而正如琼·斯科特所言:“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两性差异构成的种种社会权力关系的一种要素,是一种表达权力关系的基本方式,更为切确地说是表达权力关系的一个主要场所和手段。”俗话说“读史可以明鉴,知古可以鉴今”,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将女性群体排除出公共劳动系女性社会地位转变的标志。因此解决男女平等问题的关键就是解决女性的就业问题。然而,女性在就业领域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经济发展带动着生产结构的变化,进城工作的人口越来越多;经济下行周期的进一步延长,企业生存压力进一步增大,工作岗位的进一步减少。工作岗位与劳动者数量反映出中国当下最为重要的一组矛盾。加上由来已久的对女性的歧视和附加成本的考虑,企业对于女性一直保持着不欢迎的态度。而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关于女性就业歧视方面的专门法律或是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则进一步为就业性别歧视的存在提供了温床。
  本文从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出发,重点阐释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国内外学者研究现状及不足,同时提出本文的创新之处。笔者认为就业性别歧视应当至少包括五个方面内容:性别歧视、性骚扰、怀孕歧视、婚姻状况歧视和变性人歧视。就业性别歧视不仅表现为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同时表现为职业待遇的不平等、职业发展的不平等以及职业机构的不平等。就业性别歧视并非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其系传统文化因素、经济利益因素、生理因素和制度因素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仅直接给被歧视群体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同时给被歧视者的家庭、甚至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笔者通过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司法实践反思我国现有规制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期望通过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内涵、就业性别歧视的举证规则、强化雇主的法律责任和设置专门的规制就业歧视机构及救济程序等完善现有的制度,最终让就业性别歧视案件在法律上实现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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