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第1章导论
1.1研究目的、范围和意义
1.1.1研究目的
1.1.2研究范围
1.1.3研究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方法
1.3.1法解释学研究方法
1.3.2比较研究方法
1.3.3归纳和演绎研究方法
1.4论文的结构安排
第2章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概述
2.1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历史与内涵
2.2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特殊性
2.2.1基于双边协定发挥多边化的作用
2.2.2非歧视待遇侧重投资者保护
第3章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实体效力范围争议
3.1仲裁庭的传统实践
3.1.1引入第三国协定中更优惠的既有待遇
3.1.2引入第三国协定中更优惠的新待遇
3.2突破案例:i(c)kale in(s)aat Limited (S)irketi诉土库曼斯坦案
3.2.1案件背景
3.2.2双方主张及仲裁庭观点
3.3支持突破的观点及理由
3.3.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文本解释应优先于目的解释
3.3.2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目的不局限于多边化
3.3.3最惠国待遇条款因后嗣实践而应限缩解释
3.3.4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应成为条约选购的工具
3.4反对突破的观点及理由
3.4.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用语本身足够宽泛
3.4.2多边化目的是理论与实践的长期共识
3.4.3最惠国待遇是一种国际义务渊源
3.4.4实体待遇经转化为国内措施后适用最惠国待遇
3.5小结
第4章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实体效力范围的合理条约解释
4.1条约解释方法的选取
4.2影响实体效力范围的关键文本要素
4.2.1待遇
4.2.2相似情形
4.2.3同类原则
4.2.4更优惠或更不优惠
4.3目的解释:主观上的投资保护与客观上的多边化
4.4条约实践的新变化
4.5仲裁庭条约解释裁量权的行使与限度
4.6小结
第5章对我国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践建议
5.1适应由东道国向投资者的角色转换
5.2完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用语
5.3充分注意可能的逆多边化趋势
第6章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