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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证明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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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民事诉讼证明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运用状况的实证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运行的主要特点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终极证明力”的原因分析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证明力评价

(一)对“统一裁判尺度”的诘问与分析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的影响因素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审查规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审查规则——证据链的审查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补强路径

(一)路径一:交警人员出庭说明的程序保障

(二)路径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运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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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份证据,但其在司法实践中俨然已成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先行判决”。通过对11省市430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的实证研究,不难发现各地法院基本都是直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实的认定来认定案件事实,以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来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分担,继而对应确定侵权人的赔偿份额。这种责任分担及责任份额的高度一致性并不符合案件审理及裁判的科学规律,也与“统一裁判尺度”的本质要求相去甚远。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容易受到人、环境、技术、非事故因素等多种外在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明力具有不稳定性和欠科学性。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使用应注重审查避免盲从,交警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同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应指的是其事实认定部分,不应包含当事人责任认定部分,对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属于审判权的应有内容,需要举证的是其确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而不是其本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作为孤证使用,其绝非交警部门收集的基础证据材料的简单叠加,而是与基础证据材料形成一个证据链,法院应对证据链的严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作为交通事故类案件的“证据之王”,应重视对其证明力的确认和增强,从而更好的发挥其证明价值,这就需要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补强。补强路径包括给予交警人员出庭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说明提供程序保障,实现出庭的专人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作用,为当事人申请鉴定提供专业指导,谨慎重新启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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