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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中的收养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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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收养条件的一般理论问题

二、收养条件的具体内容

三、我国收养条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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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养条件制度是收养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关系各方利益。收养条件包括收养的主体条件、收养的意思表示条件和收养的程序条件三个方面。在收养的主体条件中,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条件要求较高,可以适当降低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限制和子女个数的要求,扩大收养人的范围;对于被收养人的范围,我国收养法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范围比较狭窄,基于社会现实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考虑,可以将被收养人的范围拓宽至所有未成年人,同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收养成年人;送养人是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之一,但并非收养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收养的意思表示条件主要指收养人的同意权、送养人的同意权、被收养人的同意权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同意权。我国收养法关于同意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应当加以细化以适应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收养情形,同时对特殊情况下同意权的免除作出规定。我国的收养程序采取的是行政程序模式,符合中国的传统习惯和社会现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适应收养实践的发展和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养程序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实质审查和实地调查环节,以更准确的获得收养相关信息,保护收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使建立的收养关系在以后的生活中保持稳定,可以在收养关系正式建立之前推行试收养,增加拟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收养关系有效成立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当收养行为欠缺上述条件时,我国收养法一概认定该收养行为无效,此种对欠缺条件的行为不加区分一概认定无效有其不足。
   为了更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促进收养关系的稳定,我国收养法可以引入收养的可撤销制度,与收养的无效制度一起构成收养行为欠缺生效条件时的效力体系,更好地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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