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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教唆行为的性质争论
(一)教唆犯从属性说及其立场
1. 将教唆未遂解释为未遂教唆
2. 将教唆未遂解释为间接正犯的未遂
3. 独立性例外说
4. 预备犯特殊条款说
(二)教唆犯独立性说及其立场
(三)教唆犯二重性说及其立场
(四)单一正犯体系说及其立场
二、教唆行为的第一种性质:从属于正犯之共犯行为
(一)单一正犯体系不适合我国刑法
1. 我国刑法并未采用单一制区分模式
2. 单一正犯体系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
(二)应以实质标准作为犯罪参与人的处罚依据
(三)共同犯罪中正犯行为是处罚的起点
(四)需要对共犯从属性说进行修正
(五)我国犯罪参与体系采双层区分制
1. 以正犯为核心展开第一层审查
2. 区分主犯和从犯完成第二层审查
三、教唆行为的第二种性质:应受处罚之预备行为
(一)处罚教唆未遂具有合理性
(二)教唆未遂的处罚依据:一种特殊的预备行为
(三)本文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之理解
(四)本条的司法适用
(五)对可能存在的质疑的回应
1. 是否能保证刑法的体系性
2. 本文观点是否最后落脚于教唆犯二重性说
3. 教唆犯是否可以从属于胁从犯
四、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参加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