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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保护义务与侵权责任——以《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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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致谢

摘要

1 引言

1.1 《决定》的立法背景

1.2 问题的提出

2 个人信息的保护

2.1 个人信息的概念

2.2 个人信患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2.2.1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2.2.2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

2.3 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2.3.1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借鉴

2.3.2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

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保护义务

3.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3.1.1 相关法律中类似主体名称或经营行为的规定

3.1.2 学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定义和分类

3.2 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保护义务的法理基础

3.3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个人信息类型

3.4 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保护义务的内容

3.4.1 个人信息合理收集使用义务

3.4.2 严格保密义务

3.4.3 安全保障义务

3.4.4 监控注意义务

3.4.5 侵权内容的消除义务

3.4.6 提供侵权人信息义务

4 权利义务关系的衡量及其平衡机制

4.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

4.2 个人信息自决权与言论自由权

4.3 法律机制中的权利义务分析

4.3.1 “通知——删除”的法律机制

4.3.2 “反通知”的法律机制

4.3.3 网络实名制

5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5.1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5.1.1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5.1.2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5.2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5.2.1 停止侵害

5.2.2 赔偿损失

5.2.3 赔礼道歉

5.2.4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

5.3.1 行政行为

5.3.2 网络用户自己行为

5.3.3 第三人行为

6 结语:网络信息保护的未来课题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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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进一步的发展和普及,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着大量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都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毁损和错误使用等,给个人信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巨大的潜在危害。因此,信息社会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日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期出台的《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具体分析了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内容,其中重点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状况;梳理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之内容,包括合理收集使用义务、严格保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监控注意义务、侵权内容消除义务、提供侵权人信息义务;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衡量分析;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探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问题。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构建文明网络环境、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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