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摘要
1 引言
1.1 《决定》的立法背景
1.2 问题的提出
2 个人信息的保护
2.1 个人信息的概念
2.2 个人信患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2.2.1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2.2.2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
2.3 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2.3.1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借鉴
2.3.2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
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保护义务
3.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3.1.1 相关法律中类似主体名称或经营行为的规定
3.1.2 学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定义和分类
3.2 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保护义务的法理基础
3.3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个人信息类型
3.4 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保护义务的内容
3.4.1 个人信息合理收集使用义务
3.4.2 严格保密义务
3.4.3 安全保障义务
3.4.4 监控注意义务
3.4.5 侵权内容的消除义务
3.4.6 提供侵权人信息义务
4 权利义务关系的衡量及其平衡机制
4.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
4.2 个人信息自决权与言论自由权
4.3 法律机制中的权利义务分析
4.3.1 “通知——删除”的法律机制
4.3.2 “反通知”的法律机制
4.3.3 网络实名制
5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5.1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5.1.1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5.1.2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5.2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5.2.1 停止侵害
5.2.2 赔偿损失
5.2.3 赔礼道歉
5.2.4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
5.3.1 行政行为
5.3.2 网络用户自己行为
5.3.3 第三人行为
6 结语:网络信息保护的未来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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