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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与变革方向——一名基层法官眼中的变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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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简易程序是公正与效率协调的产物。为缓解因犯罪率不断攀升而造成的审判压力,很多国家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基础上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建立了多元化的简易程序模式加以应对,极大地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我国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正式确立了刑事简易程序,通过了十余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已经成为刑事审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起步较晚,立法相对不成熟,与司法实践产生了距离,加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单一模式,都成为了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迅猛发展,犯罪率的继续攀升都已经对现有的简易程序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挑战,目前,为了完成严峻的刑事审判任务,法官们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来审理案件已经渐渐成为一种常态。当然,笔者作为其中的一员,深知法官肩扛的责任,也胸怀“司法为民”的理念,这里并不是要对加班加点的埋怨。只是想在埋头工作中,偶尔抬起头来想想是否除了苦干精神之外,我们现有的审理模式是否已经不能适应客观需要,是否已经到了应当完善、变革的时刻了。毕竟加班加点不是长久之计,靠疲劳战是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的。于是,笔者想以此文对我国现有的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评析,同时借鉴国外刑事简易程序的模式经验,本着从立法到实践,再从实践到对立法的完善、变革的角度,探寻一条最适合我国国情及司法现状的刑事简易程序变革之路。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章,刑事简易程序的概述。本章首先从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着手,强调了笔者认同的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是狭义的,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审判程序。它是一种审判程序,并不包括侦查、起诉等程序;是一种简化了的审判程序;是一种正当的程序。其次,笔者总结了刑事简易程序产生的主要原因。一、犯罪率的井喷而司法资源的有限,二、保障人权与普通程序对效率的负面影响,得出了简易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探讨了简易程序的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提出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保护诉讼当事人利益和对刑事案件合理分流三方面的积极意义,再次强调了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各法域刑事简易程序比较。这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简易程序,并对它们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从中总结出了各法域刑事简易程序的共性:一、只适用于轻微罪行,呈现多样化趋势;二、启动方式上大都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三、简易性上都表现为对诉讼步骤和环节的省略或简化;四、都保障被告人享有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第三章,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司法实践报告。本章笔者以自身作为一名基层刑事法官的亲身体会,专门对我国的简易程序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了较全面的评析。为此,笔者特意将刑事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程序变更四个主体方面的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直接放在一起,让人可以更清晰的看到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立法上的不足与盲点,同时也揭示了在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操作,特别是目前刑事简易程序中大量存在的庭前实体审查后直接拟好判决书,开庭更接近确认判决书程序(准书面审理模式);及对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人不认罪的较轻案件,通过审判人员的“沟通”,使其认罪后适用简易程序的现象(有辩诉交易的某些特征)。在本章的第二节,笔者通过一系列的数据,介绍了近十年来简易刑事简易程序在上海法院的适用状况,既反映了成绩,也揭示了目前发展的瓶颈及可挖掘的潜力。
   第四章笔者总结出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目前实践当中遇见的主要问题并对相应的解决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重点探讨可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将宣告刑三年扩大到五年)、加强被告人权利保护、完善立法等途径完善目前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第五章,在基于前述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本章笔者提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引入书面审理的可行性。对书面审理的实践基础、法律依据等均进行了分析,并较详细的阐述了笔者对于建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书面审理模式的具体构想,当然笔者也注意到书面审理有悖于“直接言词原则”可能对被告人权利的疏漏,故在该章最后一节提出了适用书面审理应当注意的问题即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并加强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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