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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北洋时期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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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念与性质

一、律师制度概念

二、律师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中国律师制度产生时间不同认识

第三节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建立律师制度的背景

第一节 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确立

一、律师制度的萌芽与产生——清末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三、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建立的背景

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政治环境

三、社会环境

四、外部原因——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的催化

第三章 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特点

第一节 律师的身份——自由职业者

第二节 律师资格

第三节 律师执业

第四节 律师义务

第五节 律师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评价

第一节 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积极评价

一、为社会民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二、律师介绍引用西方法律原则,完善法律体系

三、律师与领事裁判权的收回

四、律师声援学生、工人运动

五、北京律师工会与济南惨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消极评价

一、北洋时期律师制度实施区域的限制性

二、北洋政府对律师辩护权的限制与干涉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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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洋政府时期,传统法制开始近代转型。在司法领域,参酌欧日审判体系,设置律师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律师制度的确立,为北洋政府时期新式的司法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近代法制意识的觉醒,推动了社会进步。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国家司法制度民主化的表现之一。通过对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有萌芽到确立发展过程的探讨,分析其中的得与失,对于完善我国现代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宏观考察和理性分析的视角,对北洋政府时期律师制度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本文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介绍。
  一、律师制度的概况
  主要介绍律师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学术界对于律师制度产生于何时的争议;通说律师制度产生于清末,最后确立于北洋政府时期,跨越了清朝和北洋两个历史阶段,历时约6年时间。1906年3月完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开始对于律师制度进行简单规定,之后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均对律师代理、律师辩护作了具体规定,但这些法律均未实施,只是为律师制度的产生作了铺垫,直到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是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的标志。
  二、北洋时期律师制度产生的背景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适逢近代社会急剧转型阶段,尽管社会民主化进程已经有所进步,但与封建社会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如此相对滞后的环境里,先进的具有民主气息的律师制度又是如何确定的呢?主要源渊与北洋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相对民主的政治环境、法学教育的兴盛和法律人才的辈出、民众法律观念的增强、以及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的催化。
  三、北洋时期律师制度的特点
  北洋时期的法律把律师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即自由职业者,与清末相比则是历史的进步。此时期民众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考试和免试,获取律师资格,但资格过于宽滥,很难保证执业律师的素质与能力。这种状况是与当时法律人才匮乏所造成的。北洋政府受传统“无讼”观念和“讼棍”观念的影响,对律师制度仍存疑虑,突出强调律师的义务,并且确立了以司法机关监管为主,律师工会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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