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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耕地权属变革的进程和趋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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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论

1.1 选题依据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框架

1.4 研究方法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2 理论基础

2.3 本章小结

3 1949年~1978年我国耕地权属变革及其评析

3.1 耕地权属的变革过程(1949年~1978年)

3.2 这一时期我国耕地权属变革的评析

3.3 本章小结

4 1978年~至今我国耕地权属变革进程与创新

4.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阶段性演进

4.2 家庭承包制下我国耕地权属变革的路径分析与评析

4.3 对“三权分置”现状的理性思考

4.4 本章小结

5.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耕地权属关系的再认识

5.1 理性的判断

5.2 对非理性判断的认识

5.3 对当前耕地权属关系“长久不变”提法的思考

5.4 本章小结

6 当前农村耕地权属认知状况的实证分析

6.1 调研地区及样本

6.2 样本特征分析

6.3农民对于“耕地承包关系”政策的态度与主观评价的计量分析

6.4 本章小结

7 我国耕地权属变革的趋向

7.1 当前我国耕地权属面临的困境

7.2 我国耕地权属进一步变革的几种路径选择

7.3 我国耕地权属变革的趋向

7.4 本章小结

8研究结论与展望

8.1 研究结论

8.2 研究局限性与研究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附 录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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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将“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放在首位,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2年聚焦“三农”问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从业人口众多且现代化基础较为薄弱,虽然农村经济社会在改革开放中获得巨大发展,但农业总体水平离现代农业还有很大差距。这就是我们不能不正视的国情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耕地权属存在三次变革的经历。首先变封建的土地制度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次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从初级社过快向高级社过渡,又以行政手段将高级社推进到人民公社,从而伤害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次是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除耕地买卖权之外的所有权利,将不适合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关系退回到初级社之前的水平,从而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基本生产关系在不断调整,适度规模经营、“农业合作社”大量涌现,“三权分置”的局面正在形成。以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事实,正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反作用的充分体现,也是事物的发展从肯定到否定,到否定之否定,形成一个周期性的螺旋式上升的规律。
  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又促进了农民增收、发展了农村经济。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范畴,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发展问题。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生产力发展必须适时地调整生产关系,过高和过低都不行!否则将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农村就业结构和农民收入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机械化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生物工程等科技应用日新月异,这是30多年前难以预料的。这些生产力方面的发展和变革,要求生产关系作进一步调整也是理所当然的。
  在人类社会,耕地权属关系的变化从来是既有阶段性又有持续性。30多年前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确认的是农民以集体一员的身份平均得到集体耕地的一份承包权。这充分体现了公平、平等和平均的理念。在当时,这种带有原始共产主义色彩的供给制的做法是得人心的,是符合生产力水平的。当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家一户小农的“耕者有其田”的资源分配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善耕者有其田”在现代农业中更被迫切需要。也就是说,资源配置要遵循市场法则,要在公平、合理竞争的原则下,劳动者按资质和能力与资源择优结合。所以,旧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逐步让位于创新的农业经营体系,是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总之,耕地的“三权分置”是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合乎逻辑的产物。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承包权的理念以至旧的农业基本经济制度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耕地“三权分置”的局面也会成为我国耕地权属变革历史中必将翻过去的一页,代之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本文大胆提出耕地二轮承包到期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有序退出,并对我国耕地权属变革下一步发展的趋向做出了设想,即,在坚持耕地集体所有制和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村集体收回耕地的承包权,再通过租赁的形式将耕地租给“善耕者”经营使用,当然要在平等竞争的前提下进行。具体做法为:采取稳妥的一系列过渡措施后,在第二轮承包到期时,村一级依法收回集体耕地的承包权。按照市场规则,变耕地承包为耕地租赁,变平均分配为按实力公平竞争,变无偿发包和承包为按公平竞争法则发租和认租。村集体供租赁的耕地,不再是把耕地按上中下分为三等,然后按人口平均放租,而是根据耕地的自然环境划出若干单元、有大有小地进行租赁。凡是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都可以以不同形式(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股份公司,等等)自愿地竞争租赁。村一级作为集体代表真正拥有耕地所有权并有权依法对外签订租赁耕地合同,有权按规定收取租金并在维护集体权益的前提下予以处置。只有这样,村集体才有巩固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作为村集体成员的农民,既可以按其能力和实力竞争租赁耕地,也可以到非农产业去打拼。他们都有权分享村集体提供的福利。这样,亿万农民才能真正安居乐业。其根本利益不但不会受到伤害,而且还为其开辟了从小康奔向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应当看到,当前实施的确权非常重要,不仅可以明晰承包关系和内容,而且是未来收回承包权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著录项

  • 作者

    陈小方;

  • 作者单位

    内蒙古农业大学;

  • 授予单位 内蒙古农业大学;
  • 学科 农业经济管理
  • 授予学位 博士
  • 导师姓名 李主其;
  • 年度 201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F323.211;
  • 关键词

    土地制度变革; 耕地权属; 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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