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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网络环境下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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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序言

一、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著作权法分析

(一)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概念的内涵

1.技术措施概念的内涵

2.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

(二)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及其类型

二、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一)规避技术措施社会危害的表现

1.事实危害——阻碍了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2.观念误导——对人们法治观念的侵蚀

3.理论冲击——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关系的紧张

(二)规避技术措施社会危害的特点

1.危害后果的无限扩散性

2.危害后果的不可逆

3.社会危害后果的隐匿性

三、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刑法分析

(一)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定性

(二)网络环境下规避技术措施行为侵害的客体

(三)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入罪路径

四、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刑法规制路径优化

(一)规制不足的成因

1.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变异

2.违法性认识的缺位

(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滞后

1.学理层面——侵犯著作权罪的理论滞后

2.规范层面——侵犯著作权罪条文的滞后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重构

1.主观构成要件的完善

2.客观构成要件的完善

3.刑罚结构的完善

4.罪量评价标准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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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开始借助互联网发行、传播。在这一过程中,技术措施作为著作权人保护作品的主要手段,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另一方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也成为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形式,借助网络空间的互联性、便利性,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断扩大,不仅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网络环境下,有探讨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入罪路径的价值。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刑法介入某一新领域的前提是需要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清楚的界定。在讨论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厘清著作权法中技术措施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以及规避技术措施相关行为类型。在网络环境下规避技术措施不仅具有事实危害性,还对公众的观念造成了误导,也带来了对著作权保护的争议。规避技术措施具有行为的隐蔽性,后果的无限扩散性和不可逆转性,在著作权法框架中对其规制已显疲态,有进一步运用公权力规制的必要。
  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分为“避开、破坏行为”,“提供行为”和“制造、进口行为”。在刑法视野下,以上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事可罚性,需要具体的分析不同类型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从其行为要件、侵害的客体认定其是否具有刑事可追责性,并进而讨论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入罪路径。
  从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看,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应当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调整范围。但该罪由于条文的滞后性,无论是在学理层面还是规范层面的外延都过于狭窄,无法应对当前网络环境中新形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面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刑事责任难以追究的困境,需要从主客观构成要件、刑罚结构以及罪量评价标准的角度重构刑法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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