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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刑法评价

     

摘要

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可以分为直接规避行为和间接规避行为.我国《著作权法》未加以区分地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全部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刑法上应当全部入罪化.现阶段直接规避行为缺乏刑事制裁必要性,但间接规避行为应单独认定为犯罪.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后续行为触犯刑法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为实现法益的契合,应当增设新的罪名规制间接规避行为,同时应当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实现犯罪圈的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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