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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焦虑”

         

摘要

互联网迅猛发展致使声势浩大的大数据时代骤然降临,在社会尚未变更新理念和确立相关制度之前,如何保护数字版权凸显出较为纷扰的司法困境。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刑法在此类问题上的规定乏善可陈,保护范围的局限未能使数字版权得到应有的重视,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缺失未能突破以传统复制权为中心的窠臼,主观营利目的的局限导致大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难以得到制裁。因而,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变更立法、保护理念、完善罪名的相关内容成为刑法应对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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