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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加重要素:功能、成立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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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言

1 加重要素的存在基础

1.1 加重要素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

1.2 独立于基本犯罪构成的理论基础

1.2.1 加重要素与加重构成的关系

1.2.2 加重构成相对独立于基本犯罪构成

1.3 区别于量刑情节的实践基础

2 加重要素的功能

2.1 实现罪刑法定的功能

2.1.1 形式上实现法律主义

2.1.2 实质上实现明确预告

2.2 实现罪刑均衡的功能

2.2.1 完善刑罚梯度的理论设计

2.2.2 践行层阶式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模式

3 加重要素的成立条件

3.1 加重要素的客观罪量要件

3.1.1 加重要素与客观罪量要件的关系

3.1.2 加重要素客观罪量要件的具体要求

3.2 加重要素的主观责任要件

3.2.1 加重要素主观责任要件的立法模糊

3.2.2 加重要素主观责任要件的具体要求

3.3 加重要素的规范性判断要件

3.3.1 加重要素应受规范性判断要件的限制

3.3.2 加重要素规范性判断要件的认定标准

4 加重要素的实践处理

4.1 情节加重要素的实践认定

4.1.1 情节加重要素的特殊性

4.1.2 情节要素的实践认定具体方法

4.2 数额加重要素的量刑处理

4.2.1 数额加重要素的特殊性

4.2.2 数额加重要素的量刑处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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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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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外理论界对加重要素的理论研究呈现凌乱、分散的样态,加重要素一直只有其“实”未有其“名”,本文试图从存在基础、功能、成立条件以及实践处理等四个方面对刑法中的加重要素展开系统性的研究,以期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加重要素体系,为其“正名”。本文根据加重要素的具体内容分为:(1)主体身份加重要素;(2)行为加重要素;(3)对象加重要素;(4)手段和方法加重要素;(5)场所加重要素;(6)结果加重要素;(7)数额加重要素;(8)情节加重要素;(9)综合要素,通过探究加重构成与基本构成、量刑情节之间的关系,为这些加重要素寻找存在基础。加重构成与基本犯罪构成既区别又联系,是独立的犯罪构成,有自身存在的特殊价值,而在某些情况又必须依赖于基本构成才具有实质的意义。加重构成所具有的定罪意义也是仅具有量刑功能的量刑情节所不能比拟的。加重要素形构加重构成,加重构成的独立价值便成为加重要素的存在基础。其次,通过从客观罪量要件、主观责任要件、规范性判断要件三方面着手全面的探讨了加重要素的成立要件。不是所有体现罪量因素增加的要素都能成为加重要素,必须与基本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在同一罪质范围内,且不能超过同一法益涵射的范围。加重要素的主观责任要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单纯的探讨故意还是过失不具有实际意义,本文试图从有无认识的角度出发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思路。在规范性判断要件方面,期待可能性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一直未有统一的标准,就此问题提出“类型人”的判断依据,以此将事后不可罚等行为排除在加重要素之列。理论的意义在于指导实践,在对加重要素基本理论进行一定的探讨后,针对实践中情节与数额两要素的处理难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情节要素的抽象概括性在认定时必须综合考量目的、体系、适用效果方能做到罪刑均衡,而数额要素因其特殊的复杂性在量刑是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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