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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定罪处罚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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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行贿罪的历史演变

(一)中国古代行贿罪的考证

(二)中国近代行贿罪的简述

(三)新中国成立后行贿罪的考察

二、目前我国行贿罪所面临的尴尬

(一)司法实践中的尴尬环境

(二)全球化视野下国内法律的尴尬

三、困境由来之一:犯罪成立要件的缺失

(一)犯罪客体认识混乱

(二)贿赂范围过窄

(三)行贿方式的局限

(四)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的缺陷

四、困境由来之二:刑罚配置内容的制约

(一)刑罚强度高

(二)刑罚种类单一

五、走出行贿罪困境的路径

(一)完善成立要件:扩大行贿罪的定罪范围

1、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

2、将行贿方式扩大至许诺、提议或实际给予

3、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

(二)降低刑罚强度:平衡行贿罪的受惩力度

1、取消行贿罪的无期徒刑

2、增设资格刑

3、调整财产刑的设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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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贿罪是滋生腐败的缘由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很多行贿现象和形式,行贿者甚至日益更新犯罪方法以逃避刑罚规制,行贿也大有蔓延之势。当然,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罪的犯罪成立、刑罚处罚等也还存一定缺陷,现行刑法规定不能作出有力回应,而且《公约》在我国的生效亦带来一系列法律衔接问题,行贿罪定罪处罚陷入困境。本文运用刑法学理论知识,对行贿罪的历史演变、面临的尴尬、犯罪成立要件、刑罚配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以现行法律规定的制约为切入点,以司法实践为依托,结合《公约》所作规定,全面细致的分析了我国刑罚行贿罪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而后提出了走出行贿罪困境的路径,即一方面要完善行贿罪的犯罪成立要件,扩大行贿罪的定罪范围,主要是将不正当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将行贿方式扩大至许诺、提议或实际给予,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另一方面要降低行贿罪的刑罚强度,平衡行贿罪的受惩力度,主要是取消行贿罪的无期徒刑,增设资格刑,调整财产刑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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