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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管理权现实问题的法理思考——以管理权的性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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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管理权

第一节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回顾及背景分析

第二节村民自治的含义及功能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二、村民自治的意义及功能

第三节村民自治下村民委员会之管理权架构

第二章现行村民委员会管理权架构的缺陷及权力行使困境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管理权架构的缺陷

一、主体资格的缺失

二、权力配置的先天残缺

三、法律规定的缺失

四、权力救济途径的丧失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权的困境

一、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力的碰撞

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党权和自治权力的博弈

三、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的监控和“执行机关”的自我权力扩张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管理权的性质

第一节村民自治理念的重塑

一、“契约理念”符合村民自治的内涵

二、古代乡绅治理体融入了契约理念

三、村民自治引入“契约理念”的基础

第二节“契约理念”下村民委员会管理权的性质

第三节“契约理念”下村民委员会与三方关系的整合

一、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

三、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

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管理权的救济途径

第一节确立行政诉讼为救济途经

第二节纳入行政诉讼的意义

第三节纳入行政诉讼的弊端

第四节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宪法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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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将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村委会”) 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在该项制度推行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村委会法律地位不明,村委会管理权限范围不明,国家权力对村委会管理权的干涉使村委会名存实亡,村民对村委会侵权行为没有救济途径等。 村委会作为我国基层管理组织大量存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委会以管理权力,该项管理权力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对该权力性质的界定直接决定村委会的法律地位,由于该权力的性质相关法律并未明示,导致村委会管理被虚制,成为“二政府”;或村委会权力极为强大,政府对其失控。因此,要实现《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应当明确村委会管理权的性质。 本文通过对现行村委会管理权架构缺陷的分析,认为村民自治应当引入“契约理念”,由此对村民委员会管理权进行定性,并在此理念下解决村民委员会管理权与相关权力的冲突,从而从根源上解决村民委员会所面临的问题。本文意图对乡村治理的理念进行重塑,并在该理念下对村民委员会的权能进行重新认识,为解决乡村治理增加一个新的思维角度。 本文在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进行论证的基础上,也对村民委员会管理权的救济途经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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