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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新锡公司诉厦门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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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案情介绍和法院判决

2.1 案情介绍

2.2 法院判决

第三章 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3.1 人社局机械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3.2 人社局在缺乏证据情况下径行推定工伤成立

第四章 工伤认定中合理分担举证责任的完善建议

4.1 避免机械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4.2 劳动者依法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4.3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调查核实责任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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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行政诉讼中工伤行政认定方面的案件占很大的比重。工伤认定案件中,对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此类案件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占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1/3。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立足于社会本位的法律制度,我们在倾斜保护劳动者正当利益的同时也应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国家为了更好维护较弱势的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的第十七条都做出了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伤认定的案件形态越来越庞杂,其复杂情形已经远远超过了法条所描述的简单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举证责任的承担又与裁判结果相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能因此径行推定工伤成立呢?确定举证责任具体分配标准的主要依据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所体现出来的平等观。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减少工伤认定过程中不必要的纷争,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对工伤认定过程中证据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论文以厦门海新锡工贸有限公司诉厦门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为例,以《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为理论依据,现对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在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本论文总共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简单介绍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意义和方法。第二部分对厦门海新锡工贸有限公司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的案情和法院判决进行介绍和分析。第三部分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包括人社局机械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社局在缺乏证据情况下径行推定工伤成立。第四部分对工伤认定中如何合理分担举证责任提出完善建议,包括避免机械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劳动者依法承担初步的证明义务;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主动履行调查与核实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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