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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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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一、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

2.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的运用

1.对赌协议的词义

2.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对赌协议

(一)法院案例案情介绍及判决结果

1.杨皓薇股权转让纠纷案(以下简称“杨皓薇案”)

2.厚德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厚德纠纷案”)

(一)仲裁案例案情介绍及裁决结果

1.“富汇案”案情介绍

2.贸仲的裁决结果

(三)争议问题的引出

三、从两个视角排除无效认定

(一)以合同法为视角,排除无效认定

(二)以公司法为视角,排除无效认定

1.PE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并不必然侵害公司的财产权以及债权人利益

2.股权投资并非不能取得相对固定收益

四、反思PE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效力之争

(一)设置合理的对赌条款

(二)尽量采用双向对赌模式

(三)选择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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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意指在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领域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一般会以目标公司是否完成约定目标来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以致于有关它的效力争议一直存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海富投资案”再审作出判决,该判决向公众传达了这样一种理念,简单概括为:投资方与股东对赌有效,但是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该判决作为对赌协议第一案的判决影响深远,自此,各级法院在遇到同样的情况时,就会否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相关案件中认可了其效力。本文的观点与仲裁庭一致,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分析为什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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