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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的历史考察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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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研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现实价值与理论意义

(一)故意伤害罪的历史演进

(二)港、澳、台及其他一些国家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现行刑法规定

1、香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2、澳门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3、台湾地区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规定

4、其他一些国家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规定

(三)研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的刑法史考察

(一)民国以前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的规定

1、故意伤害犯罪的主体

2、故意伤害犯罪的归罪原则

3、长幼之间伤害犯罪的差异。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的演变

1、故意伤害犯罪立法规定的演变

2、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三、我国故意伤害犯罪法医鉴定的历史考察

(一)民国以前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医鉴定

1、先秦时期

2、汉唐时期

3、宋朝时期

4、元明清时期

5、民国时期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医鉴定

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的法医鉴定

2、对我国法医鉴定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四、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方面

(二)故意伤害犯罪的客观方面

1、伤害行为的认定

2、伤害结果的认定

3、故意伤害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认定

1、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

2、复杂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

3、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过限行为

(四)我国故意伤害犯罪定罪量刑的检讨

参考书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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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意伤害犯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它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历来为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笔者运用比较、分析、归纳等研究方法,针对研究故意伤害犯罪的现实意义、故意伤害犯罪相关问题的历史考察、伤情鉴定的历史考察、故意伤害犯罪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等展开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全文共分为四部分。 一、研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现实价值与理论意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为一种犯罪现象在历朝刑法中均有所规范。当代世界一些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所不同。随着时代的发展,故意伤害犯罪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和特征,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历史性规定和国外现行立法规定,加强对故意伤害犯罪新情况的分析研究,对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的刑法史考察。中国古代刑法中,自然人的年龄对刑事责任影响很大,并将有生理缺陷的人列为无责任能力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中国古代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归责原则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长幼之间伤害犯罪存在明显差异。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立法规定和量刑标准历经五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趋于成熟。 三、我国故意伤害犯罪法医鉴定的历史考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特定的损伤程度是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而伤情是否达到了法定程度需要进行法医鉴定,由此研究法医鉴定问题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正确定性和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先秦时期是古代法医学的萌芽时期。明文规定的检验制度最早见于唐律,这一时期的法医学较先秦时期有了更大的进展。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时期。元明清和民国时期,法医鉴定得到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医学事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目前,法院、检察院不再直接办理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业务推向社会。司法鉴定权推向社会以后,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我国故意伤害犯罪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之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认定故意伤害行为、伤害结果和两者的因果关系,要结合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发案率高,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多样,因此,要准确地界定其性质、状态并进而解决其定罪量刑问题。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规定还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面临困惑与尴尬,需要借鉴历史的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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