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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化产权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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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国家,拥有55个少数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是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从我国现行公共政策以及法律制度来看,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族文化一道,被纳入到社会公共资源领域之中,并隐含性的规定国家代表全民享有产权。而作为各个少数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各个少数民族及其群体,其民事产权主体地位和民事法律权利却被埋没和忽视了。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所带来的现实问题,比较突出的反映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当中——少数民族群众依然忍受贫穷、少数民族文化依然遭受破坏,进而导致了少数民族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权益紧张与矛盾冲突,给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因此,本文认为,旅游负面效应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归属不当。要实现民族平等团结与共同繁荣、旅游可持续发展以及地区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应当赋予少数民族文化产权这一民事权利,以保障其正当的民事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针对少数民族文化产权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本文主要以国家民族政策及社会发展理论为指导思想,以民族旅游学、产权经济学、旅游法学、民族法学为理论视角,以民法学为理论基础,以现行法律和旅游经济为制度与现实背景,以理论联系实际、历史考察、社会调查、比较分析、经济分析等手段为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导论,涉及论题研究的缘起、研究综述(包括现状描述、评析以及趋势)、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主要内容为:少数民族及其传统文化在旅游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是本文的研究缘起;注重利用公法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及其传统文化是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而对少数民族及其传统文化的私法与私权保护应该是正当的发展趋势。 第二部分为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法律界定,涉及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概念、特征、性质、价值等基本法律元素以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主要内容为:少数民族文化产权是由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某一少数民族或其群体,对其所创造和传承的本民族传统文化,集体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具有权利法定性、主体群体性和客体综合性的特征。其法律性质为私权。具有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缺陷、推动民事权利立法和维护少数民族民事权益、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促进旅游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等理论与现实的法律价值。少数民族文化产权与文化权利、知识产权存在明显的制度差异。 第三部分为建立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正当性分析,从少数民族文化的起源与变迁、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法律性质、少数民族及其传统文化的现行法律保护制度以及旅游经济中的现实问题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少数民族文化产权建立的理论、制度和现实中的正当依据。主要内容为:少数民族是其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是真正并且正当的产权主体;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应当受到民事法律的治理,并对旅游法律关系进行重构;针对少数民族权益的现行公法保护模式是计划经济和公民社会的法律反映,不能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对私法与私权的法律需求;针对少数民族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制度障碍,应当将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少数民族整体文化中的一部分纳入文化产权制度之中予以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建设成本、减轻知识产权权利负荷和避免对其大规模的民事法律理论及制度改造;而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中所存在的现实负面效应,其根本原因在于少数民族文化产权不清及其主体错位。 第四部分为建立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实证性考察。广西昭平黄姚古镇是壮族与瑶族聚居的地区,具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在其旅游开发过程中出现了当地居民并没有真正富裕,其传统文化被歪曲破坏、当地居民与旅游企业存在矛盾冲突等负面效应,当地居民通过成立古镇旅游开发协会,与村民委员会一道,代表古镇居民与旅游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赋予古镇居民以文化产权,并在两者之间重新配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从而使得矛盾得以缓和。在这一现实案例中,明确了古镇居民的文化产权主体地位,以最密切联系的属地主义作为认定主体范围的原则,以村委会和旅游协会作为主体代表,以文化人身权利和文化财产权利为内容,为本文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实践中的可行性。 第五部分为少数民族文化产权法律关系以及其他问题的初步探讨,主要涉及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主体及其认定原则和主体代表,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客体及其特征、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外延,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权利内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少数民族群体是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权利主体,少数民族单个成员和当地政府不具有主体适格性,应以最密切联系的属地主义原则为主体范围的认定方法,可以少数民族聚居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氏族组织为产权主体的代表,代表少数民族行使民事权利。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族群认同性、价值经济性、地理依赖性和形态多样性的特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明显的差异,少数民族文化产权能够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私法与私权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权利体系为:文化人身权利——文化署名权、文化保真权、文化继承发展权、文化监督权和文化财产权利——文化使用收益权、文化许可使用权和文化收益分配权,以保障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此外,还涉及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取得、期限、限制以及立法构想等其他若干问题的探讨。 第六部分为本文的简要结论,主要涉及本文的基本观点、主要创新以及本文的研究不足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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