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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运动员间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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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研究背景

1.1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1.4研究方法

2 竞技体育运动员间人身侵权的特殊问题

2.1竞技体育运动员间人身侵权的概念

2.2催生运动员间人身侵权的原因

2.3竞技体育运动员间人身侵权的特点

2.4面临的法律问题

3竞技体育运动员间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

3.1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3.2存在严重的损害事实

3.3行为人的主观过失

4归责原则分析

4.1过错责任原则

4.2无过错责任原则

4.3公平责任原则

5免责事由分析

5.1受害人自甘风险

5.2受害人同意

6 结 论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A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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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竞赛的激烈性和危险性大大增加。运动员为了夺取比赛胜利,往往在拼搏的同时忽视了同场竞技者的安全。这就造成了竞技体育运动员间的人身损害,而这损害通常又会导致侵权责任发生。这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相比,有其特殊性。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时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它们主要涉及到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免责事由,都不能适用和一般侵权责任相同的标准。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在适用法律时不至于出现混乱。这样既能准确地计算行为人的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受害者利益;还能使得竞技体育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发展,可谓一举两得。
  论文通过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这种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明确了它们在适用法律时的注意事项。
  在法律适用时的第一个问题是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判定标准和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加害行为的损害事实必须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在对主观状态进行认定时,也和一般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有较大区别。
  第二个问题是归责原则。基于主观状态的特殊性,这种侵权责任不能适用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应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相结合。
  第三个问题是免责事由。免除加害人责任的主要事由是受害人自甘风险。这一原则还未正式写入侵权责任法,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讨论和应用,因此亟需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中。自甘风险原则和受害人同意原则不同,后者不能被适用到竞技体育运动员间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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