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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利益的冲突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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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回顾:“微信”案始末

(一)案情介绍

(二)细节再现

1.申请商标的延迟公开

2.相关商标的核准情况

3.争议商标的重要程度

(三)法律争议

二、定分止争: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公共利益的体现与解读

1.《商标法》保护的公共利益

2.判断公共利益的时间节点

3.商标申请人的期待利益和用户群稳定认知利益的冲突

4.法律可预见性与消费者免受混淆的冲突

(二)本案中“不良影响”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1.“不良影响”条款的解释方法

2.学界对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批判

3.对“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证成

4.“不良影响”条款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三、回到原点:商标及其本质的探索

(一)如何有效解决商标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二)商标的显著性研究

1.来源显著性

2.区别显著性

四、重新出发:本案的新出路与新思考

(一)以不构成区别性标识为判决依据

(二)借鉴传统民法理论,引入添附思想

(三)完善企业商标战略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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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涉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不良影响”条款虽包含公共利益,但因为立法规范的模糊性和判断标准的缺失,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相关纠纷的处理时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司法适用,应回到商标法的原点,寻求商标法基本理论的支撑,从而破解法律适用的难题。
  本文总体思路为:首先,回顾“微信”案的基本情况并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其次,对“微信”案的主要争议点(如公共利益、不良影响情形等)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使案件的法律争议归于明朗。然后,回到商标的基本理论,从商标法的初始理论分析“微信”案。最后,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参考意见,并尝试以更合理的法律依据“裁判”本案。
  第一部分是案例情况的介绍。通过全面梳理“微信”案,归纳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案件中是否包含公共利益,包括何种公共利益,以及判断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的时间点是申请商标注册之时还是行政裁决或判决作出之日;2.商标申请人的期待利益和用户群稳定认知利益是否存在冲突,法律可预见性与消费者免受混淆是否存在冲突,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利益的平衡和取舍;3.《商标法》第10条中“不良影响”条款应该如何解释,使用行为能否作为“不良影响”的判断标志,是否任何主体均不能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不良影响”条款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第二部分是问题争点的法律分析。通过对各个争点进行剖析,结合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比较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得出每个争点判定的标准。商标授权确权程序需要进行公共利益的考量,且判断公共利益的时间点应以审查日为准。用户群稳定认知利益是在商品进入市场后与其他法律和市场活动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并非商标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与商标申请人的期待利益并不形成冲突。而避免消费者混淆的公共利益,《商标法》有全面和系统的制度设计,不能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解决原本应该在侵权救济程序中解决的公众误认问题。“不良影响”条款应为例举加概括的例示性规范,使用是产生不良影响的前提,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并非任何主体都不能使用。
  第三部分是学理层面的探讨。首先,提出了解决商标法律疑难问题的研究方法,即回到商标的基本理论,恰当的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则。然后,以商标的显著性为突破口,将商标显著性区分为来源显著性和区别显著性。论证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将商标显著性划分为固有的显著性和获得的显著性是以来源显著性为基础的。“微信”商标属于暗示性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即具有来源显著性。同时“微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对于申请人来说已经相对不具有区别能力,即无区别显著性。
  第四部分则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尝试以更合理的法律依据“裁判”本案。笔者建议引用商标法第8条,以不构成区别性标识为判决依据;借鉴传统民法理论,引入添附思想。在企业方面,要完善商标战略,强化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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