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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人与在后使用人利益的冲突与权衡

     

摘要

商标法奉行“先到先得”的在先原则.无论是“先申请主义”还是“先使用主义”,商标权的获得都遵循在先原则.依据在先原则,固有显著性商标之权利归于最先使用或申请注册之人.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的权利归于最先通过大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之人.同时,在先原则获得商标权不得违反善意规则,不管是基于申请注册还是基于实际使用商标获得商标权益,权益获得者都应具有善意. “微信”商标纠纷现象的根源主要在于商标申请公开的迟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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