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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点
一、问题的提出
(一)类案不同判的相关案例
(二)司法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的不同做法
二、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一)欺诈行为的认定与相关法律权义的界限
1.用人单位知情权、劳动者隐私权与劳动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2.用人单位招聘歧视与劳动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3.用人单位的用工审查义务与劳动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4.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用人单位欺诈行为的认定
(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1.用人单位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2.劳动者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关立法的缺陷
(一)劳动合同效力类型上不应抛弃“可变更、可撤销”
(二)同工同酬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解除无效劳动合同之矛盾
(四)归责原则设置不合理
四、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劳动缔约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同工同酬为原则的支付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将“可变更、可撤销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
(四)赔偿责任适用归责原则二分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