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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及其法律后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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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点

一、问题的提出

(一)类案不同判的相关案例

(二)司法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的不同做法

二、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一)欺诈行为的认定与相关法律权义的界限

1.用人单位知情权、劳动者隐私权与劳动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2.用人单位招聘歧视与劳动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3.用人单位的用工审查义务与劳动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4.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用人单位欺诈行为的认定

(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1.用人单位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2.劳动者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关立法的缺陷

(一)劳动合同效力类型上不应抛弃“可变更、可撤销”

(二)同工同酬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解除无效劳动合同之矛盾

(四)归责原则设置不合理

四、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劳动缔约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同工同酬为原则的支付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将“可变更、可撤销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

(四)赔偿责任适用归责原则二分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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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有些劳动者为了获取工作岗位、迎合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常会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与此同时,有些用人单位为吸引人才,也难免出现夸大或隐瞒的情况,由此,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有失简略和粗糙,不少规定在学理上还存在着争论,实际操作起来也有诸多困境,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故本文以此为题展开研究,以期对我国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证。
  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根据类案不同判的两个典型案件,揭示出司法实务中对欺诈认定标准或考量因素的不同观点,然后收集、整理我国的有关司法判决,就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归纳和分析。
  第二部分是欺诈的表现形式及认定。首先,归纳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欺诈的类型;其次,分析劳动者欺诈行为的认定与相关法律权益的冲突问题,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用人单位招聘歧视与劳动者欺诈行为的界分问题、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用人单位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用人单位的用工审查义务与劳动者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等,以此厘清劳动合同欺诈内容的范围及程度,以期对司法实践解决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三部分是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立法的缺陷。这一部分阐述了关于现行法律是否可将“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归类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探讨;同工同酬原则立法存在盲区,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无效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的争议等内容。
  第四部分是法律完善的建议。针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欺诈行为存在的不足及有关法律的缺陷,文章将从完善劳动缔约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完善以同工同酬为原则的支付制度的可操作性、将“可变更可撤销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适用归责原则二分法等多个角度给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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