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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律诊所教学之特质与变革——中原大学法律实务教学之取向

摘要

法律系属一门规范社会活动的专业学科,修习法律者自应需了解社会活动之运作模式。法律诊所实务教学之重要性,应为法学教育者所不可忽略的授业环节。诚如前文所引述美国法官Frank氏其文章内之比拟,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于实务教学有其共通而不可或缺的同质性;设如某医学院毕业而执行诊疗业务者,其就学期间从未接触过医疗实务,甚至从未接触过真正的人体解剖构造,吾等不可想像彼如何因应真正的临床诊疗。基于专业之同理心,法学教育者如何能坐视毫无实务经验之法律学子进入法律职场,而受社会对于法律教学品质之质疑。以此观之,法律诊所实务教学应属法律授业过程,吾等教育者责无旁贷之责任。亚洲各国法律多为继受欧美各国而来,法律教学方法之继受似也是理之当然,唯东西方文化价值观与法治发展运作之情况,毕竟仍与西方各国有所不同,教育工作既应有继往开来之使命,吾等法学教育者于取法于欧美诊所教学经验之余,似仍应思考本国之情况以做适当之教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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