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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分类模式之选择——兼评《民法总则》之得失

摘要

法人分类问题既不是纯粹的逻辑问题,也不是抽象的价值理念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要从根本上权衡两种分类模式的优劣,必须将法人分类当作一个能够付诸实践的法律制度,并从其法律实践层面分析其制度成本与收益.结构主义在逻辑表达功能、功能主义比结构主义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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