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的法源比较与民法的转型

摘要

商法在近代的兴起有赖于司法在法源选择中的主导性、私法局部呈现机制导使多元社会秩序形构等法源特征的形成,此后商法衰落也缘于这些法源特征融入推动民法古近转型的民法法源特征演化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源多元支撑的古典民法立宪特征被替换为制定法优位为核心的私法整体立法特征.这推动了民法由综合整体向私法整体转型,并以此配合了民族国家形成及其与市民社会整体对应关系的建立,但也就此预埋风险:民法渴望坦然追求去政治化与体制中立的普世社会控制效果,但随着民法法源特征对以商法为代表的传统多元社会法源的屏蔽,民法赖以排斥公法渗透的社会自组织功能被削弱,国家借助特别民法等手段对民法的整体渗透进入民法学不可量、不可控状态,民法一般私法地位难以维持.针对性的:应向正式宪法外包社会整合功能,通过合宪性解释等方法控制民法典与特别民法间关系;通过将以商法为代表的亚社会法源渐进释出、恢复亚社会法源固有特征、拓展司法对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疏导途径等方法,提高民法的社会自组织能力,恢复民法对非官方公域的参与调整能力,令民法重履世俗宪法之职,方可抵消公法渗透压力,保障通过民法的社会控制、民法的一般私法地位可欲且可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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