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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历史情境中'民法'思想共同核心研究——以功能性进路为视角

摘要

在中西各自不同的历史情境中,进行概念和结构层面的"民法"思想比较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以功能性进路为视角,就会发现,中西民法思想各自依托在不同的主流思想中,即儒家与自然法思想中,两者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尽管有诸多差异性,但其"共同核心"同样不容忽视.尤其是在以下三个方面有着令人惊叹的相合之处:其一,在民法精神上共同追求诚信;其二,在社会功能上同为民事规则之评价器;其三,在传承方式上教育同为其不可或缺的路径.本文分析了自然法思想中罗马法精神—“诚信”以及儒家思想中的为人处世之道“诚”、“信”。自然法对欧洲民法的指引评价作用、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民事规范的构建修正作用体现了中西“民法”思想存在价值之相似性。儒家思想和自然法思想在东西方都主要依赖教育这一路径对民事法律生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教会与欧洲大学教育—自然法传承的主要路径,《四书》、《五经》—儒家教育培养民事活动理想人格的主要依据。这种对中西不同历史情境中“民法”思想“共同核心”(共同性或相似性)的考察也许能够从另外一个视角更好地理解自身的民法文化并进一步挖掘中国传统民法文化的内在效能提供一种正当理由和解释工具。同时,在全球一体化背景下,与西方民法文化对话时更有自信、更加平等,打破所谓的“欧洲中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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