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虽然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早有规定,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对此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因而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该制度的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文章重点探讨了社会调查的功能定位、具体内容、工作主体和启动程序,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根据我国的司法体制和社会现状,笔者认为,在目前由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法院各自参与主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模式下,检察机关主导的模式较为合理,因为检查机关不仅有参与诉讼的权利,还有监督审判的权力,由检察机关主导社会调查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证社会调查内容的客观和公正,也有利于贯彻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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